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
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
“十条规定”》的通知
各区(市)教育局,市直各学校:
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“三严三实”专题教育,我市持续开展了有偿家教、违规办班补课收费专项整治活动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但个别学校、教师仍然有偿补课,人民群众反映强烈,直接影响教育形象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《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(教师〔2015〕5号),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我市中小学(含幼儿园、职业技术学校)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,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,现将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“十条规定”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加大宣传教育。各区(市)教育局、中小学校要通过宣传栏、公示栏、网络、班会等途径,迅速将“十条规定”要求传达到每一名教师,告之每一位家长,确保教师、家长、学生全知晓。要结合“三严三实”专题教育,广泛开展“十条规定”宣传教育活动,争取社会的支持,接受群众的监督。
二、开展自查自纠。各区(市)教育局、各中小学校要就有偿补课开展自查摸底,并针对“十条规定”禁止的10种行为开展常规监督检查,抓住重要时间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。充分发挥家委会、社会监督员的作用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要加强对“十条规定”落实情况的检查,对违规违纪行为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,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。
三、强化责任落实。各中小学校要落实责任制,层层签订责任书,明确校长是落实“十条规定”第一责任人。要强化责任追究,对违反“十条规定”,进行有偿补课或对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的学校,视情节轻重,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先评优资格、撤销荣誉称号、综合督导考核不合格等处分,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。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,按照有关规定,给予年终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、降低职务聘任、免除行政职务、取消荣誉称号(特级教师、名教师、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等)、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。
各区(市)教育局、市直学校是落实“十条规定”的责任主体,要按照《枣庄市教育局关于重申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》(枣教发〔2015〕43号)要求,完善制度,健全机制,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提供有力保障。
附件: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“十条规定”
枣庄市教育局
2016年1月15日
附件:
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“十条规定”
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从教行为,对有偿补课作如下规定:
1.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、要求或介绍、动员学生参加由学校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。
2.严禁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、要求或介绍、动员学生参加由校外机构或个人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。
3.严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,以各种名义与校外机构、个人联合,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。
4.严禁学校为校外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。
5.严禁在职教师在家或到其他场所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辅导、补课。
6.严禁在职教师在机构、个人举办的有偿补习班等兼职兼课,与其联合办班,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。
7.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暗示、动员、诱导或直接、变相地迫使本校本班学生参加任何机构及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。
8.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、亲友等名义通过开办寄读所、补习班、兴趣班等进行有偿补课。
9.严禁学校、在职教师之间相互提供有偿补课生源。
10.其它违规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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